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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耶穌基督是否唯一的道路和真理?佛教、儒家、回教又怎樣?俗語說:「條條大路通羅馬」, 其實宗教很玄妙,你信便有,不信便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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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首先我們要明白,信心不是憑主觀的感覺,而是基於客觀的事實。例如,這是一隻狗,即使你堅定的相信牠是一隻貓,牠還是一隻狗,並不會因你的主觀而改變這客觀事實。信仰也是如此,神的存在也是客觀的事實,如果沒有神,無論你怎樣相信也不能促使祂的存在。所以,「信則有,不信則沒有」這句話完全是錯誤的。同樣,基督是唯一的道路也是一個客觀的事實,不是「信則有,不信則沒有」這麼簡單。


    B. 那麼,我們怎能肯定「基督是唯一的道路」是一個客觀的事實呢?我們要明白,基督教不是建基於一些理論或哲理上,而是建基在一個客觀的歷史事實上-耶穌的出生、死亡和復活。使徒保羅說:「若基督沒有復活,我們的信便是枉然。」(哥林多前書十五14)所以基督教是否真確,就視乎耶穌是否真的從死裡復活。


    C. 耶穌曾充滿權威宣稱,祂就是唯一的道路與真理。換言之,耶穌是真理,其他宗教則不是真理;若其他宗教都是真,基督不是真理,祂就是騙子,偽稱祂是唯一的真理。


    D. 還有,基督教與其他宗教的分別,在於基督教是一個啟示的宗教,是神藉著耶穌基督向人啟示自己。「從來沒有人看見神,只有在父懷裡的獨生子將他表明出來」 (約翰福音一18)。至於其他宗教,則是人本宗教,憑人的想像去創造神。他們的神是按著人的形象造的。


    E. 我以前任教時,有一位同事對我說:「我不執著任何一個宗教,我會取所有宗教的精神,歸納為我的信仰,這才是一個至偉大的宗教!」我問他:「誰去判定哪些是精華,哪些不是精華呢?」他答:「當然是我自己!」我笑說:「其實你不是信甚麼宗教精華大匯合,而是信你自己!你取代了神的地位來判定神的啟示。」這就是神本宗教和人本宗教的分別了!

  • 如果神慈愛和公平,為什麼祂容許無辜人受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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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首先我們要弄清楚所謂「公平」的意思。當我們說「公平」、「不公平」的時候,其實心目中已有一個標準,達此標準者為公平,不達此標準者為不公平。但究竟這標準在哪裡?是人自己的良知嗎?如果是,是否世人都有相同的看法?是相對抑或絕對?在基督教的神學中,神就是絕對標準,神本身就是公平和慈愛的標準,如果我們說神(絕對的標準)不公平,這豈非自相矛盾?


    B. 神容讓無辜人受苦是不公平的嗎?試想,假若神今晚聽了我們的申訴,十二時就要清除世上一切的罪惡和痛苦,請問,世上還有誰可以生存呢?可以問心無愧的說:「我絕對沒有犯罪,神的審判根本與我無關。」其實,神還沒有執行清除世上一切罪惡與痛苦,不是不公平,乃想萬人悔改,不願一人沉淪。祂是慈愛地等著你歸向祂,免受永遠的痛苦。

  • 聖經說:「信的人才得救。」那麼,那些沒有機會聽福音的人,或是初生嬰孩,在他們未有機會聽到和明白福音就死了,這豈不是很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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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人得救與否,是神的審定。從聖經裡我們只知道凡相信並接待主的人便得救。我們既相信,又願意接受,因此我們就清楚自己得救。但至於別人得救與否,我們沒有權柄來審定。神是一個既公平又慈愛的神,祂自然對這些沒有機會聽聞福音的人有至公平的審定。至於他們得救與否,我們就不得而知了。現在我們既有機會聽聞福音,為何甚麼還拖延呢?

  • 所有宗教都是勸人為善,是否只要凡事憑良心去作,信與不信也不是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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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絕對聖潔,祂給人的道德標準也是絕對的。罪的定義,就是達不到神的絕對標準。聖經說我們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馬書三23);世上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例如,我們參加游泳比賽,目的地是南非。甲是游泳健將,游至鯉魚門便再不能支持下去;乙不精泳術,游了不夠五十碼便不行了。當然我們會說甲比乙超卓得多,但若與目的地相比,兩人實在差不多罷了。同樣,神給我們很高的標準,陳君每天只講一句謊言,李君每天講十句,表面看來,陳比李好得多。然而,在神看來,兩人都虧缺了神絕對的標準,同樣被列為罪人。就我們的經驗而言,我們能說自己是完全的嗎?

  • 聖經豈不是充滿錯誤?你怎知聖經的記載是歷史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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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請他指出錯誤的地方。


    B. 耶穌基督相信整本聖經都是神的話,絕對無誤。若我們相信耶穌,當然亦接受聖經的權威。因此,我們把這問題轉移至耶穌基督身上。


    C. 說參閱《福音性研經》附錄三:「福音書的記載是歷史事實嗎?」並《委身-生命的再造》第二章第二節「聖經的權威」。

  • 神蹟是真的可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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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上這不是科學的問題,而是歷史的問題。即是說:「究竟聖經記載有關耶穌所行神蹟是神話抑或史實?」有關這個問題,可參閱《福音性研經》附錄二:「神的存在」;亦可參閱《我係我》一書。

  • 基督徒的所謂經歷,不過是心理作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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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督教不是倚靠主觀感覺的宗教。基督徒主觀的經歷是基於一個客觀的事實,就是歷史的耶穌,祂的自承、祂的死和復活。假如基督教缺乏了個客觀的事實作根據,基督徒的經歷才是心理作用。

  • 既然神預知人會犯罪,為什麼祂還要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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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魯益師(C.S. Lewis)曾舉一個很有趣的例子:某君於上午十時預知他自己中午會出外,又預知他自己將於下午二時會因汽車失事而死亡。事實證明,他的確有預知的能力。

    但假如他因知道自己會因汽車失事而死亡,便留在家中不出外,結果在下午二時並沒有車禍,他也沒有死。那麼,他還有預知能力嗎?的預知屬實嗎? 同樣,假如說神因預知人會犯罪而不造人,神便沒有預知了。因此這個問題本身出問題,我們也毋須作答了。

    B. 神是大能的至高之主,祂所作的都是至善至美,我們是祂的創造物,沒有資格去質問神。就如(羅馬書九20)說:「你這個人哪,你是誰,竟敢向神強嘴呢?受造之物豈能對造他的說:『你為甚麼這樣造我呢? 』」神有權柄決定祂所做的,我們卻沒有資格過問。

  • 如果一切都是神安排,那麼我們還有沒有自由意志呢? 如果我們有自由意志,那麼神又是不是安排一切呢?那麼我們信主是神安排? 還是我們用自由意志去信呢?A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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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Alex:

      聖經有兩個非常明確的教訓,第一:神是擁有絕對的主權,一切都是祂命定的。第二:人有自由的抉擇權,就以救恩一事來作例,聖經一方面告訴我們,我們之所以蒙恩,完全是祂的恩典,是祂的揀選,正如聖經說:「我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誰剛硬就誰剛硬」;但聖經又清楚告訴我們,我們之所以得救,是因為我們決志信主,正如聖經說:「因為人心裡相信,就可以稱義;口裡承認,就可以得救。」(羅馬書十10)

      從邏輯角度去看,二者是水火不容的,若神安排一切,擁有絕對主權,人就不應付上任何責任。人若要付上責任,神就不是擁有絕對主權。在邏輯上兩者是矛盾的。然而,邏輯上的矛盾不一定不是真理和事實。我們就用以下的一個例子為證。

      科學實驗證明,光是:

    1. 以光波同行(Travels by waves)
    2. 以微粒而行(Travels by particles)

      從邏輯來看,光若以光波而行,就不可能以微粒行走;若光以微粒行走,就不能以光波而行。兩者是矛盾的,但科學實驗卻證明兩者都是事實,我們稱這矛盾的真理為Antinomy。

    所以,我們可以這樣結論說:

    1. 神是擁有絕對主權,祂安排一切。
    2. 人要絕對負上責任
    3. 二者從邏輯上是矛盾的,但這卻是矛盾的真理(Antinomy),二者都是事實。

  • 好多人對「原罪」有不同的解釋,其實「原罪」是甚麼?在基督教信仰裡面,人是有原罪的。雖然神不會按我們的原罪來審判我們,但人一出生就有罪性,即是人一出生就不可能控制自己不犯罪,既然我一出生就不能控制自己不犯罪,神這樣審判人公平嗎?如果我對「罪性」的觀念是錯的,那麼罪性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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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一個非常有趣的問題,就讓我們詳細看看羅馬書六12-14,這是一段非常有趣而又是極重要的經文,或許從這段聖經中我們可以解答你的問題。

    (1)首先,我們要看看「罪」的定義。基本上,「罪」的意思是達不到神律法的要求。比方來說,香港特區政府若沒有規定在高速公路上的最高車速是什麼,警察是絕對不能票控一個司機超速駕駛,因為沒有法律規定最高速度之限制,所以這司機沒有觸犯法律,他便是無罪了。

    正因如此,保羅在羅馬書六13說:「但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如此看來,神是藉摩西頒佈律法的,在摩西以前,因為神沒有頒佈律法,既無律法,罪也不算罪了。

    (2)然而,保羅跟著說:「然而從亞當到摩西,死就是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他(死)的權下。」

    我們首先要明白,「死」是罪的工價,也是罪的刑罰,沒有罪的人是不應死的,因為死是罪的刑罰。那麼,我們就有一個最重要的問題了:既說摩西之前,罪也不算罪,為什麼仍有罪的刑罰(即是死)呢!

    唯一解決的答案就是:雖然在摩西之前的人沒有犯罪(因為還沒有律法),但他們仍是有「罪」,神是按這「罪」去審判,不是按他們的「罪行」(觸犯神的律法)去審判。

    (3)究竟這是什麼「罪」(有別於罪行)呢!一般人稱之為「原罪」,但保羅卻不是用這個字。在12節他說:「這就如罪是從一個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究竟眾人是犯了什麼罪呢?雖然這不是指觸犯律法的罪,因為摩西之前還未有律法,而是指他們在亞當裡犯了罪,這就如保羅所說:「因一個人的過犯,眾人就死了。」

    (4)我們又會問道:「亞當一個人犯錯,要我們去承擔,這豈不是很不公平。一人做事一人當,怎可以把我們列入罪中?」

    試問:這世界不是「一人做事一人當嗎?」戴卓爾及趙紫陽簽署了中英條約,1997年把香港歸返中國,我們可否說:一人做事一人當,我沒有簽這約,97年中國不可以管治我。事實上,世上往往要有「代表」這回事,否則這世界是行不通的。亞當正是世人的代表,他犯了罪,我們也一同在罪中,保羅強調說:同樣,因一人的義行(耶穌的受死與復活),我們就得生命,這也是同一個道理。

  • 聖經有云︰「褻瀆聖靈,今世、來世總不得赦免」。其實甚麼是褻瀆聖靈?如果我未信主,那時已經褻瀆了聖靈,神會不會赦免我呢?又或者我信了主,之後軟弱失敗,甚至到了褻瀆聖靈的地步,又會不會以後都不能得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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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靈的工作是叫人知罪悔改,為罪為義自己責備自己,一個人若褻瀆聖靈,反抗聖靈,他又怎會認罪悔改,若不認罪悔改又何以得赦免呢!

  • 有一次我在某教會聽道,講者說在永恆當中,人會忘記以前所有的事,如果是真的,那麼今生為永恆所做的事就會變得沒有意思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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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聖經的根據,我不知那講者的根據是什麼!

  • 耶穌沒拍過拖,祂知道男女感情的痛苦嗎?戀人、夫妻、朋友、師生、父子之間的愛是有不同的,聖經中說的愛與這些愛是什麼關係?是教我們愛的總則還是具體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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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你的理論,這是否說:沒有吸過毒的,是沒有資格講論毒品的害處,沒有犯過姦淫的,是沒有資格去論斷犯姦淫的人。

    事實上,就算你是拍過拖,也不能了解另一個人因拍拖而帶來的痛楚。但聖經卻說:「他自己既然被試探而受苦,就能搭救被試探的人。」(希伯來書二17)

  • 神既然是全知全能,即是什麼都知道,那祂做人,亦應該知道人會犯罪,但之後神在創世記6章說後悔做人?豈不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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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這個問題,鄺炳釗博士在他那本「創世記」書中有以下的解釋:

    上帝會後悔嗎?

    對於上帝後悔,有以下幾個解釋:

    1. 擬人法--這是擬人法,把上帝比喻作人,像人一樣有情感;三8也曾暗示上帝好像用「腳」行走,八21描寫祂彷彿用「鼻」去聞那馨香之氣。作者以特別的寫作手法描寫上帝與人同行,好像進入人的時間空間,並面對人犯錯帶來的後果,作出反應。作者是用人能明白、有共鳴的字詞描寫上帝的心情。

    2. 近音字--後悔原字根nhm除了和挪亞一名有關,與本章兩個重要的詞—除滅mhh(7節)、強暴hms(11、13節)的讀音也相近。作者刻意用相近字音的字,是要顯示出:第一,上帝因人的強暴而後悔,要除滅人。第二,上帝因著挪亞而得安慰。因此在這裡的重點,絕對不是說上帝像人那樣後悔。

    3. 歎息--後悔基本的意思是「呼吸」「歎息」(約伯記六10;詩篇一一九50);在本段這詞可能暗示耶和華因心中憂傷,很難過而歎息。

    4. 改變心意--後悔可以譯作「改變心意」。除了本段外,聖經裡還有不少經文顯示上帝改變心意,且可分為下列兩種情況:

    a. 因應人的處境(申命記三十二36;士師記二18;撒母耳記上十五11、35)。


    b. 因上帝僕人的代救(耶利米書廿六19;出埃及記三十二9-14;阿摩司書七5-6)。

    上帝的後悔和改變心意,可參鄺炳釗:〈全知的上帝會後悔嗎?(六6)〉,《建道學刊》第15期(2001年1月),頁19-51。

  • 我想問一個小朋友一出生,他已經有原罪,但他還沒有罪行時已經死亡,在聖經的立場,這個小朋友是否會因他的原罪被神審判,因而下到地獄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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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經並沒有清楚告訴我們:「究竟一個嬰孩離世,是否可以上天堂。」以前我也猜疑神,為什麼不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告訴我們有關這方面的答案,免得我們疑惑。但後來回心一想,其實這正是神的智慧。試想想:若神清楚告訴我們,嬰孩死了是可以上天堂的,很自然我們便會問第二個問題:「甚麼是嬰孩?」神若又清楚告訴我們,七歲以下的是嬰孩,七歲以前死了的人是可以上天堂的,七歲以上的人若不信主是不能上天堂的…你想想:神若是這樣清楚地告訴我們,不少「宗教狂熱」的父母,在嬰孩未滿七歲前便把他殺掉,以保他們一定可以上天堂。若是這樣,神豈不是成為「罪魁禍首」?想到這裡,我不禁讚嘆神的智慧。

  • 有許多人對於教會在末世是災前被提,也有人話災後才被提,聖經又怎樣說呢?是災前被提還是災後被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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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參考蘇穎睿牧師所著的《基礎神學》第21課,內有詳細解釋。

  • 怎樣才可受洗為基督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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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經告訴我們,凡「口裡承認,心裡相信」耶穌為主的,便可受洗。換句話來說,洗禮唯一的條件就是「真心信主」,又清楚自己是一個「重生得救」的基督徒。

    有不少初信主的誤解了洗禮的意義。他們常說:「我還是道行不夠,所以沒有資格洗禮!」我就這樣回答他們:「世上沒有一個病人說:『我沒有資格看醫生,待我痊癒再看他吧!』有病的人才看醫生,病好了,又何需看他呢?如果我們以為道行高才有資格受洗,這是大錯特錯。我可以肯定說,這樣的人是沒有資格受洗的,因為他們太高舉自己,以為自己是道行高,夠資格,事實上,我們得救是本乎恩,是神的恩典,不是我們的道行,叫我們可以得救。」

    所以,洗禮唯一的條件是Credible Confession of Faith。教會為了讓初信的弟兄姊妹更明白這救恩,清楚他們的信仰,所以都會為這些接受水禮的弟兄姊妹開設洗禮班,目的只是讓他們更明白洗禮的意義。

  • 蘇牧師,我怎樣安慰有cancer 病的親人? 我有為他祈禱,但很想從說話中給他鼓勵,我知道病人這時刻很難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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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一個非常廣的問題,很難三言兩語可以解答。況且,這不是紙上談兵的問題,教會有時會有些「探訪」訓練,我們亦會有涉及探Cancer病人須知的訓練。不過有一本書是值得我們去看的,就是陳滿堂醫生所寫的《探病Do's and Don't與冒牌行醫》,這本書對我們極有幫助。

  • 耶穌死前係穿咩嘢顏色嘅袍子?「他們給他脫了衣服,穿上一件朱紅色袍子」(馬太福音廿七28)「兵丁用荊棘編作冠冕,戴在他頭上,給他穿上紫袍」(約翰福音十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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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一個非常有趣的問題。
    約翰福音十九2所用的一個是πορφυρουν,與馬可福音十五17所用的πορφυραν一字相同,中文都是譯作「紫袍」,但正如你所說,馬太福音廿七28是用另一個字χλαμυδα κοκκινην,中文譯作「朱紅色袍子」。二者看來是有衝突的。然而,我們若明白昔日的歷史背景,這問題便不會困擾我們了。首先,真正的紫布是非常貴重的,是由一種Shellfish murex製成,價錢昂貴,使徒行傳十六章提到呂底亞就是賣紫布的富商;所以我們可以肯定耶穌所穿的一定不是真正的紫布,因為兵丁們沒理由會花得起這麼多錢來買這件紫袍給耶穌。據聖經學者Carson研究,這紫袍很可能是羅馬兵丁所穿的軍服,而羅馬軍服有點像紫,也有點像朱紅色的;其實這顏色與皇室的顏色相似(Royal Color),他們給耶穌穿上這紫袍,是嘲笑耶穌為猶太人的王。至於馬太所用的「朱紅色袍子」,是由一種在樹上找到的昆蟲之屍體製成,價值便宜,是朱紅色的,也是羅馬軍服的顏色,所以這應該是耶穌所穿的那款。在古時候,朱紅色與紫色常混為一談,啟示錄十七4及十八16便是很好的例子了!

  • 我們對基督教的虔誠行為,不信者說我們是迷信,就如我們對信奉其他宗教信仰的人所說的一樣。例如:我們為病者禱告求神醫治,其他不信者說我們的禱告行為是迷信。作為基督徒,我們怎樣區分虔誠與迷信?可怎樣回應不信者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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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甚麼是迷信?迷信的意思是指所信的與事實不符,事實是客觀的,信是主觀的,如果這主觀的信並不是基於客觀的事實,這便是迷信了。比方來說,如果我相信我家前的一棵大樹是可以長出美鈔來,但事實上這大樹是絕不會長出來的。我的「信」便是迷信了!


    究竟基督教的信仰是否迷信呢?這就基於一個重要的問題:究竟有沒有神的存在?耶穌是否就是神?等客觀問題了。如果神根本不存在,耶穌又不是神的兒子,基督教的信仰便是迷信了。但假如神的存在及耶穌的神性是有根有據,在理性上也可以接受的,則這信仰便不是迷信了,相反來說,如果我們沒有證據證明上述二事不是事實,我們就指斥基督教的信仰是迷信,其實指斥者才是迷信。所以,基本的問題是:神是否存在?耶穌是否神?有關這個問題,可參考我們在網上的答案,因為我們對上述的問題早已作出回應了!

  • 啟示錄中的「大淫婦」是否天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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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誠然,不少人以梵蒂岡接近羅馬,以及天主教有不少漏弊為由,認為「大淫婦」是天主教。也有人認為,由於普世合一運動在信仰上讓步,他日由天主教和基督教部份人士組成的普世教會,將是「大淫婦」。

    然而,要回答這條問題,我們首先要弄清「大淫婦」在啟示錄的本義。
    「大淫婦」一詞,見於啟示錄十七1、5、18,以及十九2。約翰運用此詞,並非首創,而是有舊約背景。按舊約先知書,淫婦既可指宗教上的背道,亦可指不擇手段、驕奢淫逸、拜偶像的強權,例如推羅(以賽亞書廿三16-17)、尼尼微(那鴻書三4)。在啟示錄十七5、18,「大淫婦」又稱「巴比倫」、「管轄地上眾王的大城」,大概是個勢力龐大的異教城邦。加上啟示錄書於主後第1世紀,所以「大淫婦」應該影射當時國勢如日中天的羅馬帝國。

    以上是「大淫婦」在啟示錄的本義。今日,羅馬帝國已經堙滅。若要將「大淫婦」比作任何城市、國家、宗教,容易流於穿鑿附會。比較穩妥的解釋,是「大淫婦」今日泛指一切背叛神心意,引誘神子民離開神,並且壓迫、扭曲人性的勢力。

  • 基督徒常常向神祈求,是否太依賴神?會否不懂得自己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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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謝你的提問。首先,讓我先澄清一下甚麼是禱告。基督徒既是一個已經重生得救的人,信主以後已經擁有了神所賜新的生命,換句話說,神的聖靈已內住在每一個信徒裡面。住在我們裡面的聖靈,會感動和幫助我們向神禱告,即是以心靈誠實與神溝通交談;而神亦會藉著聖靈,在我們內心感動並回應禱告;更以聖經的真理信息向我們說話。故此,禱告是一種雙向的溝通,是人與神透過互相溝通而不斷建立關係,內容便不單僅僅止於祈求,更會在禱告中向神讚美、感恩和認罪。這就如我們與朋友之間的溝通一樣,是不斷透過交談而彼此增進認識,逐步建立關係與友誼。我們與朋友的交談,總不會只有「祈求」對方幫助的內容吧!所以合乎聖經的禱告,就不會像拜偶像者那種單向的祈求,只從自己的利益出發,甚至是一種「交易式」的祈求,你聽我祈求給我想要的東西,我就回報你──這種絕對不是基督徒的禱告。


    禱告更是一種在神面前降服,並對神充滿信心的表現。基督徒會禱告,正是承認自己是「無助」的,禱告不是索求,不是賣弄虔誠,也不是宗教儀式,乃是人對神心悅誠服地在神面前投降、信靠神,因為認識到祂是那位獨行奇事萬有的主宰。


    那麼我們禱告是否太依賴神?不會的。基督徒所相信的,是一位既全能又慈愛的主宰,我們謙卑的承認我們的限制,並向祂禱告、求祂幫助,這樣的「依賴」神,向祂全然降服,是合情合理的。我們不肯向祂禱告「依靠」祂,反而會否是自己裡面的驕傲作崇?至於是否「太」依賴,筆者認為則在乎禱告者的心態,並不在「禱告神」這事本身有問題。就如上面所舉的例,我們與朋友的關係,是否有「太」依賴對方的情況,乃是當事人自己心態問題,並不是「溝通交談」這事本身有問題。對嗎?若有一個人禱告只是抱著將責任推給神的心態,卻一點不去用自己的心思和智慧解決問題和做應做的事,這乃是那人錯誤理解「禱告」這件事。聖經鼓勵人盡自己本份工作,這包括了運用神所賜的智慧和思考,卻非鼓勵人禱告完就甚麼都不做。反而一個真正禱告的人,是在禱告中承認自己的限制,將自己的努力以信心交給神;一個這樣禱告的人,並不是單靠自己,更經歷神恩典如何幫助。所以聖經教導我們要「不住的禱告」(帖撒羅尼迦前書五17),並「以信心禱告」(雅各書一6),更給我們「凡祈求就得著」的應許(馬太福音七7-8)。故此「禱告依賴神」和「用智慧去解決問題」,兩者並無必然衝突,反而是相輔相成呢!筆者亦介紹你看看現任建道神學院院長梁家麟博士所著的「凡人的祈禱」,當中作者對基督徒祈禱生活有深入的剖析,非常值得你細閱。衷心願你在聖經的真理裡,並從禱告中得著神的幫助,並更深信靠認識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