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體外心臟去纖維顫動機(AED機)使用守則

  1. AED機須由持有有效的認可「自動體外心臟去纖維性顫動法證書」(下稱「AED證書」)的急救員、註冊西醫、註冊護士、現職消防處救護員、現職消防處消防員(下稱「AED操作員」)操作。如遇突發事故,除AED操作員外,其他人不應隨便啟動裝置。
  2. 使用AED機時:
  • 如遇心臟驟停的人士,應立即通知教會同工或在場總務/司事,立即以緊急電話999通知消防處。急救員應儘快施行心肺復甦法(CPR),而AED操作員則去拿取AED機向傷患者施救。
  • 在施行去顫法時,應由兩名AED操作員合作處理傷病者,如當日只有一名AED操作員在場,該AED操作員可與其他急救員合作,但必須提供清晰指示予其合作的急救員,例如指示急救員為患者施行心肺復甦法及在施行電擊前確保對方沒有接觸傷病者。
  • AED操作員在任何情況下不能指示其他急救員為傷病者接駁或使用AED機。
  • AED操作員必須遵守有關課程內的程序為傷病者進行拯救。

 

* 凡持有有效的認可「自動體外心臟去纖維性顫動法證書」的弟兄姊妹,可帶同有效證明到辦公室進行登記,成為教會「AED操作員」。